山东省康复医学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发布日期:2023-04-15

为进一步加快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促进康复医学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国卫人发〔2022〕27号)、《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国康复医学人才培训现状和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职责特点,特制定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方针,以康复医学技术人员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国康复医学人才成长特点,参考国际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方法,创新中国特色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康复医学人才培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B类单位会员和各类培训基地。

第三条  培训基地是指由学会培训部组织申报,通过评审专家评审,经学会秘书处研究,报学会领导批复正式挂牌的基地。培训基地建设以开展人才培训为目的,建设一批质量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培训基地,以满足康复医学多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面向学会单位会员,非单位会员可在申报培训基地同时递交入会申请,并履行单位会员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学会成立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咨询、评审评估、建设指导、培训辅导以及督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在学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学会培训部,具体负责培训基地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培训基地包括下列四种类型:

1.康复医学教育基地:主要指开设有康复医学相关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等;

2.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指符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求,能够胜任各类康复专业人员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

3.专科培训基地:主要指符合专科培训基地建设要求,能够胜任某康复专科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中国康复医学会儿童康复专科培训基地”;

4.专病/专项技术培训基地:主要指符合专病/专项技术培训基地建设要求,能够胜任完成专病/专项技术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中国康复医学会帕金森与运动障碍病康复培训基地”。

第八条  各类培训基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康复医学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任务和受学会委托的康复医学中长期教育培训任务;

2.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担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等各类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培训任务,包括毕业后的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能力培训等任务;

3.专科培训基地主要承担该专科康复医学专业人员毕业后的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能力培训等任务;

4.专病/专项技术培训基地主要承担该疾病康复或该专项技术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四种任务类型:

1.短期培训班(1周以内);

2.中期培训班(3个月左右);

3.长期培训班(1年左右),长期培训班和目前各单位为期半年或一年的进修学习、规范化培训等进行整合;

4.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课程及毕业实习。

第十条  培训基地培训任务来源:

1.受政府或相关机构委托、经学会批准的培训项目,或由学会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

2.以培训基地作为承办单位,通过学会相关分支机构申报并批复的国家级或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任务;

3.各培训基地自行组织,并报学会批准备案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康复医学人才需求和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及培训大纲,进行同质化教学,完善课程体系,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达到培训质量标准,提交档案资料后,可根据《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参训者可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或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一般设在开办康复医学相关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或设有康复医学科的综合性医院、康复专科医院、康复医学中心,达到规范化培训条件的其他康复培训机构也可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发展需要学会制订培训基地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相关专家制订各类培训基地的申报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公布申报组织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先进的办学理念、合理的发展规划、严谨的工作流程;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机构、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具有系统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课程体系,建有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反馈机制;师资队伍应结构合理,具有教师资格人员占一定比例,授课水平高,带教能力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床位规模和康复必备的设施设备,能够全面开展康复相关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技术,具有较高的康复治疗水平和较强的技术推广能力,培训辐射范围广。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临床教学条件良好,教学信息化程度高,具备较好的生活设施和环境配套条件。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相关组织文件由学会培训部公布,各申报单位依据标准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佐证资料和承诺书。



第四章 评审与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会培训部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材料初审、集中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学会培训部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综合审定,经学会秘书处研究,报学会领导批复,由学会统一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5年,学会培训部每5年对各培训基地进行周期性评估,通过评估的培训基地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未通过评估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评审和评估,旨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规范培训基地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术水平和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基地健康发展。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学会培训部负责培训基地总体规划、评审评估、年度考评和日常建设管理;分支机构负责培训基地的任务规划、组织落实、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管,并协助学会培训部开展基地评审和年度考评;培训基地按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基地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学术与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单位会员缴费情况等。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经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学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会培训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举办基地管理工作培训班,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工作交流,安排专家重点帮带和指导,不断提高培训基地综合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日印发的《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